一、查假職責
(一) 打擊侵犯百特品牌、商標的一切非法行為。(二) 查處打擊生產、經銷假冒百特品牌、商標的產品及行為。
(三) 查處侵犯百特合法權益及知識產權的行為。
二、賠償標準
(一) 對制售假冒百特產品的當事人,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,要求依據案值的1~3倍進行賠償。(二) 對制售假冒行為的當事人,除公開賠禮道歉、支付賠償金外,構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(三) 經銷商有制售假冒百特產品的,追究20萬元違約賠償金,并可撤消特約經銷權。
(四) 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未經批準的產品、產品說明書、包裝物上使用百特商標、標識,或者擅自向百特公司的任何經銷商、代理商或客戶提供有百特商標、標識的產品,均追究其人民幣10萬元的違約賠償;并按公司章程、協議及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;構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三、舉報獎勵
(一) 凡提供生產、經銷假冒百特品牌產品線索者,一經查實,將分別給予查獲賠償金30%的獎勵,最高獎10萬元,最低獎2000元。(二) 對制售假冒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無力支付賠償金,但已轉送工商、技監、公安機關立案審查處理的案件,公司按個案案值(以行政機關定案案值為準) 的10%獎勵有功舉報人員,最高獎金不超過10萬元。
四、本辦法自公布之日2014年1月3日起執行
五、本辦法由浙江百特燃燒器有限公司法務辦負責解釋。